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審重國,29,201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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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重國字第29號
原 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柯英蘭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此裁定已於101 年8 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 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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