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再錦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一貫道天臺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即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一條之修正條文欄關於「本基金會訂名「財團法人天臺剩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基金會訂名「天臺聖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即修正條文對照表第七條之修正條文欄關於「本會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則由當屆董事會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社會人士,以單記法投票方式選出。」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會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外,第二屆以後之董事,則由當屆董事會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公益人士,以單記法投票方式選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 101年 8月30日所為 101年度法字第21號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