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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張美婷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吳晉賢律師
廖傑驊律師
被上訴人 周炳昆
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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