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簡上,242,201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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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邱福專
被上訴人 高雄市鳥松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永揮 同上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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