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聲,14,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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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唯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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