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丁麗蓉
原告與被告高智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5,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
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17 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