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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陳寶如
聲請人聲請為聯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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