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樓、8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王錦媛
被 告 張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6,700 元(計算式:本件111-1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6000 元/ ㎡×270 ㎡×1/10+本件111-2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6000 元/ ㎡×42㎡×1/10+本件24-2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261,500 元=1,696,700 元,與原告主張本件債權額2,421,965 元相較,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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