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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97號
原 告 美商安工國際貿易工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哈帝‧史提芬華爾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控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8,937.7元,依原告民國101 年8 月30日陳報臺灣銀行101 年7 月13日美金兌換新台幣之利率收盤價換算為新台幣(下同)2,382,892 元(計算式:美金78,937.7元×30.187=2,382,892.34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24,6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4,1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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