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補,1327,2012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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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松樹
被 告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盈餘分派請求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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