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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商育偉
被 告 偉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商原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轉讓之股權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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