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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原 告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首長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幼瀾
原告與被告首長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於101 年6 月16日召開第17屆第1 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規約,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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