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補,1389,2012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89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劉傑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金輅(原名:鄭富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313,60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5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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