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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11號
原 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林練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3,560,035,7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6,718,26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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