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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77號
原 告 張智勇
原告與被告呂明燕、邱泰錄、張宛如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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