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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龍銘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銘
原告與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給付勞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10,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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