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補,47,201201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良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500 元,應繳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6,731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