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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 告 謝劉金豆
原告與被告洪和平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30,7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656元。
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05 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74,6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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