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補,98,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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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藍健菖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17,418 元(即原告請求撤銷本件仲裁判斷之可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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