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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謝國雄
謝克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媄安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16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8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3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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