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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佩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莉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1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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