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訴,1223,2012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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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告 弘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被 告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威能
林能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於101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茲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權限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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