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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春發
蔡淑珍
被 告 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謝勝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本金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3 月16日,邀集訴外人孫桂柱及黃素珍擔任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合計總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而上開借款已陸續到期,惟被告並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到庭稱以:對原告所為之主張均無意見,請鈞院依法判決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各行庫放款利率:一銀基準利率表等為憑,而被告既到庭對原告所提出之證據及主張均不爭執,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未依約清償前揭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附表:(單位均為新臺幣;
日期均為民國;
利率為週年利率)┌───┬─────┬──┬───┬────────┬──┐
│編號 │借款本金 │利息│利息起│違約金計算方式 │備註│
│ │ │ │迄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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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8,000 │4.37│自100 │自民國100 年12月│ │
│ │ │% │年11月│25日起,逾期六個│ │
│ │ │ │24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 │
│ │ │ │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 │
│ │ │ │日止 │六個月,按左揭利│ │
│ │ │ │ │率加計20% │ │
├───┼─────┼──┼───┼────────┼──┤
│2 │106,000 │同上│自100 │自民國100 年12月│ │
│ │ │ │年11月│16日起,逾期六個│ │
│ │ │ │15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 │
│ │ │ │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 │
│ │ │ │日止 │六個月,按左揭利│ │
│ │ │ │ │率加計20% │ │
├───┼─────┼──┼───┼────────┼──┤
│3 │346,000 │同上│自100 │自民國100 年12月│ │
│ │ │ │年11月│21日起,逾期六個│ │
│ │ │ │20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 │
│ │ │ │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 │
│ │ │ │日止 │六個月,按左揭利│ │
│ │ │ │ │率加計20% │ │
├───┼─────┼──┼───┼────────┼──┤
│4 │592,000 │同上│自100 │自民國100 年12月│ │
│ │ │ │年11月│25日起,逾期六個│ │
│ │ │ │24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 │
│ │ │ │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 │
│ │ │ │日止 │六個月,按左揭利│ │
│ │ │ │ │率加計20% │ │
├───┼─────┼──┼───┼────────┼──┤
│5 │424,000 │同上│自100 │自民國100 年12月│ │
│ │ │ │年11月│16日起,逾期六個│ │
│ │ │ │15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 │
│ │ │ │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 │
│ │ │ │日止 │六個月,按左揭利│ │
│ │ │ │ │率加計20% │ │
├───┼─────┼──┼───┼────────┼──┤
│6 │1,384,000 │同上│自100 │自民國100 年12月│ │
│ │ │ │年11月│21日起,逾期六個│ │
│ │ │ │20日起│月以內,按左揭利│ │
│ │ │ │至清償│率加計10%;超過│ │
│ │ │ │日止 │六個月,按左揭利│ │
│ │ │ │ │率加計20% │ │
├───┼─────┼──┼───┼────────┼──┤
│ │借款合計:│ │ │ │ │
│ │300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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