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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游千慧
被 告 潘麗雪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16,241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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