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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賴惠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 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0年5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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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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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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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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