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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李洪金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於民國99年1 月1 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0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0 年5 月31日前鋒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02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0 年5 月31日刊登該裁定於前鋒日報,至100 年12月31日為止已滿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前鋒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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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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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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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D 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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