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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翁美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0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年5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迄今已滿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中華日報各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27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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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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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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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1-ND-0000000-0 │股 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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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0082-ND-0000000-0 │股 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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