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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魏榮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本票於民國100 年8月1 日遺失,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0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8 月23日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本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806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0 年8 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中華日報,至100 年12月23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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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8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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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帳 號 │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 │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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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柯家榮 │ 無 │ 無 │5,000元 │100年8月1日 │100年8月1日 │NO500759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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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柯家榮 │ 無 │ 無 │5,000元 │100年9月1日 │100年9月1日 │NO500760 │
│ │ │ │ │ │ │ │ │
├──┼────────┼─────────┼─────────┼───────┼───────────┼───────────┼────────┤
│003 │柯家榮 │ 無 │ 無 │5,000元 │100年10月1日 │100年10月1日 │NO50076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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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柯家榮 │ 無 │ 無 │5,000元 │100年11月1日 │100年11月1日 │NO500762 │
│ │ │ │ │ │ │ │ │
├──┼────────┼─────────┼─────────┼───────┼───────────┼───────────┼────────┤
│005 │柯家榮 │ 無 │ 無 │5,000元 │100年12月1日 │100年12月1日 │NO500763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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