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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1 年1 月1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如附表所示股票確經聲請人聲請發行公司掛失,及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05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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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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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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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股票 │1 │18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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