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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廖鶴齡
廖鶴怡
廖呈祥
兼前列三人
共同代理人 廖哲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 紙,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3 月27日台灣新生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3 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迄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台灣新生報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8 月27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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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7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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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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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0000000-0 │股票 │1 │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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