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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黃時全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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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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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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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J3245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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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J3246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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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J3247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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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47498 │股票 │1 │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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