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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陳怡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司催字第557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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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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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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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00000-0 │股票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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