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除,760,2012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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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弘飛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祥
代 理 人 蔡岳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同年4 月19日將之刊登新聞紙,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都會時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催字第198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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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7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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