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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謝洪惠蓉
代 理 人 謝英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7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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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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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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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31C-20Z05358 │股票 │1 │4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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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1C-31Z84801 │股票 │1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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