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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蔡文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前鎮區○○○路39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3 月1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8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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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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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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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000000-0 │股票 │1 │400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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