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2,建,67,2015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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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柳坤良
柳劉貴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倫、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陳佩倫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被上訴人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141,962 元。

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41,9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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