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2,簡上,495,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李其彰
李其炫
李榮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訴訟代理人 陳芳惠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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