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2,訴,2297,201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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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97號
反 訴 原告 李明雄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溫英霖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反訴原告請求將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區段1136地號2筆土地合併分割,其中1135地號土地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規定,此部分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其餘1136地號土地,依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時之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700元及其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0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0.1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3,700元x反訴原告應有部分1/15=9,9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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