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勞訴,39,201508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仲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黃喜久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志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孝康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8,7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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