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勞訴,66,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6號
原 告 龐立超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複代理人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文書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吳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一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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