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勞訴,84,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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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4號
原 告 歐錦麗
陳金詩
翟鳳蓮
莫小燕
劉桂圓
林家炎
蘇陳金蓮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
被 告 黃靜斐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黃郁雯律師
許銘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但就原告休假之日數、狀況仍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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