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執消債更,466,201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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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志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查債務人自陳因居住於其父名下房屋,需分攤父親房貸費用。

次查,債務人原任職大闔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收入約22,160元,惟自陳因該公司薪資未調整,亦不升職,故於民國103年10月初離職,11月改任職於樺暘文具印刷有限公司,時薪新台幣(下同)115元,觀諸債務人提出之103年12月份至104年6月薪資單(參見債務人104年5月4日、7月16日陳報狀),雖僅2個月收入高於2萬元,但債務人自稱工作正常時薪水不比上闔屋低,是本院認宜以原收入22,160元認定月收入為宜,扣除其國民年金費714元後,每月可支配收入為21,446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單、房貸繳納證明、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0,001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一台1994年份鈴木汽車,年份久遠,堪認老舊無剩餘價值,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13,532元,核以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本院認宜以12,500元為上限,始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1,446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10,001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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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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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159616  │  5.14%  │       514  │
├──────────┼──────┼─────┼──────┤
│永豐商業銀行        │    165686  │  5.33%  │       533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247504  │  7.96%  │       796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3845  │  0.77%  │        77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277350  │  8.92%  │       892  │
├──────────┼──────┼─────┼──────┤
│良京實業公司        │   0000000  │ 38.97%  │      3897  │
├──────────┼──────┼─────┼──────┤
│新光行銷公司        │     92202  │  2.97%  │       297  │
├──────────┼──────┼─────┼──────┤
│立新資產管理公司    │    237999  │  7.66%  │       766  │
├──────────┼──────┼─────┼──────┤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    692820  │ 22.29%  │      2229  │
├──────────┼──────┼─────┼──────┤
│債權總額            │ 3,108,210  │每期金額  │    10,001  │
├──────────┼──────┼─────┼──────┤
│清償成數            │約23.17%   │清償總額  │   720,072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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