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執消債更,482,20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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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佳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與前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民國98年次),債務人自陳原協議小孩離婚後從宜蘭帶回高雄娘家居住,前配偶每月給付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扶養費,惟前配偶從未給付費用,且小孩無法適應高雄生活,所以現由宜蘭之爺爺奶奶照顧,因高雄娘家的房屋是未婚的姊姊買的,所以需補貼水電費及房屋費;

次查,債務人自103年8月起於雲婷仕女美容坊為美容助理,依據薪資單,月薪均為2萬元,需自行投保勞健保,每月支出1825元,是債務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18175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4年5月26日陳報狀、債務人其餘陳報狀、債務人104年7月9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612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10,898元,低於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子女扶養費為4,109元,依據台灣省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亦屬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實際收入18,175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2,612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第一商業銀行        │    649666  │ 26.87%  │      702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517935  │ 21.42%  │      559   │
├──────────┼──────┼─────┼──────┤
│甲○(台灣)商業銀行│    773078  │ 31.97%  │      835   │
├──────────┼──────┼─────┼──────┤
│永豐商業銀行        │     83143  │  3.44%  │       90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134352  │  5.56%  │      145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259804  │ 10.74%  │      281   │
├──────────┼──────┼─────┼──────┤
│債權總額            │ 2,417,978  │每期金額  │    2,612   │
├──────────┼──────┼─────┼──────┤
│清償成數            │  約7.8%   │清償總額  │  188,064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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