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執消債清,141,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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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禎綺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黃俊傑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曹豊成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林輝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37號裁定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產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安佳增值終身還本壽險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解約價值之案款入庫;

另就新光人壽新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及防癌終身壽險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經本院函請新光人壽將債務人所有上開二份保險契約終止,檢送解金至本院,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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