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建,18,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焦培峻
陳右昇
複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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