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簡上,328,201508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陳倩如
被上訴人 洪順德
陳中和
陳麗美
陳麗雀
上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編號2 「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建物」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