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簡上,473,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謝美蘭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上訴人 蔡炎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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