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1118,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8號
原 告 洪雅琪
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
被 告 葉譯聰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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