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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34號
上 訴 人 薛文益
薛文溪
被 上訴人 薛家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2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87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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