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訴,1809,2015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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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9號
原 告 李明哲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祈安
訴訟代理人 周慧玟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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